在洗錢風浪與司法互助風潮之下,探討幾樣關於司法互助的問題。司法互助的範圍很廣,包括司法文書,詢問被告、嫌疑犯、當事人、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及訴訟參與人,進行鑑定、檢查、勘驗、搜索、查封,提供有關物證、書證及可供證明之文件資料,贓款贓物之移交,提供法律與司法犯罪情況之資料,拘提逮捕逃犯嫌疑犯,限制出境或強制出境,代為執行財產刑、徒刑、緩刑、假釋監督,判決承認與執行、刑事案件之移轉,引渡,甚至包括法庭上對已故者的身體做藥物測試……等等,故本文以「涉外刑事判決之效力」貫穿其縱貫面,而以「司法互助」為其橫切面,介紹(1) 刑事判決效力擴張之背景、(2) 歐洲刑事判決效力公約之處理對象與範圍、(3) 請求與被請求司法互助、(4) 執行判決之方式、(5) 缺席判決之處理與效力、(6)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司法互助中的地位、(7)移轉執行之進行、(8) 移送囚犯相關問題、(9) 金融刑罰、(10) 考量前犯罪、(11) 凍結命令這幾個議題。因每個國家有自己的主權,外國判決對本國本質上並無任何關聯性,為使外國判決得以在本國執行,有賴於兩國雙方之間的相互承認與司法互助,而在司法互助之下,產生國與國之間司法主權的尊重、司法的信賴、對判決的承認,以及兩國對判決的執行問題,故名為『外國刑事判決在他國之效力問題』,簡稱『外國刑事判決之效力問題』。
本文介紹的公約,主要以一九七○年「歐洲刑事判決效力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Validity of Criminal Judgments, 1970)為主,關於移轉受判決人或移轉囚犯的議題,旁及一九九一年「執行外國刑事判決公約」(「歐洲會員國間執行外國刑事判決公約」,簡稱「執行外國刑事判決公約」,( Convention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n the Enforcement of Foreign Criminal Sentences, 1991)與一九八三年「移轉受判刑人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s, 1983),又金融刑罰之問題點,上述公約沒有規範,故本文介紹二○○一年「英國、法國、瑞典採用理事會決議提倡相互承認金融犯罪刑罰的適用原則」,以及關於凍結命令問題,上述公約亦缺乏內容,故本文介紹2001 年「法國、瑞典和比利時政府採用理事會決議提倡執行凍結資產或保全證據之命令」(Initiative by the Governments of the French Republic,the Kingdom of Sweden and the Kingdom of Belgium for the adoption by the Council of a Framework Decision on the executionin the European Union of orders freezing assets or evidence, 2001)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