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醫病關係下之同意法理的發展來看,昔日父權模式(Paternalistic Model)下單純的「同意」模式已漸式微,另以尊重病患自主權的「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取而代之。有鑒於「推定同意」在冰島「衛生部門資料庫法(Act on a Health Sector Database)」所引發全球各地之科學、社會、倫理學家以及隱私權運動者之嚴厲抨擊,英國生物銀行在參與同意上採取不同的蹊徑,要求經充分的說明程序後方取得潛在參與者的同意,來落實對參與者基因資訊自決權的保障。針對英國生物銀行之建置,本文提出四項觀點,(一)英國生物銀行以個人之「告知後同意」為手段,採集個別人體血液、組織等樣本,在未經由集體之告知後同意(Group Informed Consent)下,卻可能因個人基因資訊之蒐集而獲得特定族群之基因資訊。(二)釐清英國生物銀行與參與者間之關係。(三)參與者一旦應允加入生物銀行,對其捐贈之檢體所獲得之基因資訊應被視為貢獻給社會大眾(Dedicate to the Public),而此種貢獻有助於醫學之發展與進步,英國生物銀行應該將其研究之資訊分享給社會大眾。(四)生物銀行之參與同意不應僅僅規範於告知後同意這個階段,而宜嘗試更進一步引入「告知後選擇(Informed Choice)」,將之強調並適用於生物銀行之參與同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