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 unversity:Item 310904400/11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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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作者: 2020
    魏馬哲
    贡献者: 732
    日期: 從OECD的BEPS第5號行動方案論我國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一第一項之內容
    上传时间: 2023-10-26 03:10:01 (UTC+0)
    摘要: 本文是以探討實務上關係企業間之股權移轉的損失不能認列作為問題之爭 點。因此本研究分為兩大方向一為投資收益之認列、另一為投資損失之認列。 在投資收益之案例中主要是探討的近年來富有爭議之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 判字第 1369 判決(燦坤案)、而投資損失之案例中則是探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57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1360 號裁定(矽魁案)及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89 號判決(橘子案)。司法實務上針對燦坤的股權移 轉收益必須要繳稅之下,股權移轉的損失即應該允許企業認列,才能達到租稅公 平原則的要求。然而目前實務上坤案的股權移轉的所得必須繳稅,但是股權移轉 的損失卻不能認列,實務上的操作方式是否合理實在是令人值得深思。
    显示于类别:[財經法律學系] 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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